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龙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平头运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民初3938号
原告:佛山龙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之117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1C8PP80。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佛山市平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18X0F3E。
法定代表人:李某2。
被告: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第十四、第十五、高地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二幢二层1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55H。
法定代表人:罗某1。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金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岭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71XN7U。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佛山龙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平头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金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佛山龙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平头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龙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平头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69.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34.7元(原告已预交14381元),由原告佛山龙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平头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多出的10843.3元原告佛山龙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平头运输有限公司可自收到本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员 孟 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敬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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