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民终85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则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旭,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杰,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耀明装修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麦显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卫国,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卫国,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天公司)与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耀明装修店(以下简称耀明装修店)、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源天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返还工程款398485.68元;2.诉讼费由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错误处理及认定涉讼工程的建筑装饰工程项目范围的施工主体。1.一审法院忽略了涉讼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东厂区车间一工程的建筑装饰工程由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完成。(1)分包合同对工程范围有明确约定,即除了特定的“桩基础、临时围墙、场地平整、钢结构”以外,东厂区车间工程的其余全部内容(包括建筑装饰工程)由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完成。源天公司与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签订的土建分包合同第二项“工程承包范围”反映“除桩基础、临时围墙、场地平整、钢结构工程外的所有东厂区车间工程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装修工程、门窗工程、给排水、消防、电器防雷等工程”。(2)涉讼扣减的争议项目里,建筑装饰工程项目内容为“余方弃置、散水坡道、金属防火窗、金属扶手、栏杆、栏板”,与上述约定由源天公司完成的“桩基础、临时围墙、场地平整、钢结构”完全不一致,可见建筑装饰工程的争议项目均应当是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完成。2.一审法院用涉讼分包合同与业主单位的竣工结算书进行建筑装饰工程的项目范围对比是错误的。涉讼分包合同是业主单位总包合同的一部分,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施工范围本来就不一致,即便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变更,分包合同与业主单位最终的竣工结算书的项目内容不可能完全一致。因为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设计变更,才发生工程价款的变化,业主单位的竣工结算书的项目内容与工程合同原约定的内容必然也发生变化,涉讼分包合同原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与业主单位的竣工结算书的具体项目必然不一致。(二)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其负责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范围前后陈述不一且相互矛盾。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主张涉讼合同中建筑装饰工程只包括备注项中的垫层、桩心、承台、地梁、地板面、金刚沙地板,但是其与源天公司及监理、业主共同确认扣减建筑装饰工程中的项目有“直形电梯、独立基础、垫层、现浇构件钢筋、现浇水磨石楼地面、楼梯基础模板、楼梯垫层模板”,足以证明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在建筑装饰工程中并非只做“垫层、桩心、承台、地梁、地板面、金刚沙地板”这六项,还包括了钢筋混凝土等其他装饰工程等。应结合分包合同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源天公司合理陈述以及相关证据,认定涉讼建筑装饰工程的争议部分均由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承担和负责。
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针对源天公司提起的上诉辩称,源天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
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支持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的反诉请求(即源天公司支付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工程款285892.1元和相应利息);3.诉讼费由源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源天公司、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所涉工程项目未最终结算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源天公司、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确认业主将佛山市南海区东厂区车间一工程的给排水消防栓工程、消防自动报警工程、电气防雷工程中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给源天公司后,源天公司将上述工程全部转包给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完成,对比业主与源天公司、源天公司与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之间该三项工程的工程范围,两者之间无扩大亦无缩小,且业主与源天公司的竣工结算书由业主、源天公司和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共同的监理公司佛山市南海城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因此,业主与源天公司就三项工程的结算工程量与源天公司、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之间就该三项工程结算量应当一致,且源天公司、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均确认涉讼工程的工程总价计价标准是约定总价4686500元,实际结算时多退少补,故对源天公司、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有争议部分的工程中属于佛山市南海区东厂区车间一工程的给排水消防栓工程、消防自动报警工程、电气防雷工程项目类别中的工程应当予以扣减,经核算,电气防雷工程应当扣减的工程款为84725.61元(196674.05元-108177.51元-3770.93元),给排水消防栓工程应当扣减的工程款为341044.39元(350489.24元-9444.85元),消防自动报警工程应当扣减的工程款为50882.25元;各方当事人在会议纪要中仅仅对已经确认扣减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各方并未就涉讼合同中所涉工程项目进行最终结算,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认为无需扣减给排水消防栓工程、消防自动报警工程、电气防雷工程项目中双方有争议的工程量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上述认定事实错误。(一)源天公司与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已结算完毕。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在2015年11月27日依约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并经第三方检测合格。2016年4月7日,业主、监理、锦源公司、源天公司进行《东厂区车间一工程决算会议》,本次会议各方就已确定扣减的工程量进行确认,经四方确认应扣减的工程量制作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表,每一项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工程、电气防雷工程、给防水消防栓工程、消防自动报警工程)应扣减各方已作一致认可并签名确认。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与源天公司已作工程最终结算。业主与源天公司的结算对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业主与源天公司的结算书所涉及的工程范围、造价、工程量增减与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承建工程完全不同,没有可比性,亦未经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参与认可,对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二)一审判决确定扣减风扇和轴流通风机项目的单价按业主与源天公司在竣工结算书中确定的单价95折计算扣减项目单价错误,应按会议纪要确定的扣减风扇商品价格。(三)源天公司应支付工程款285892.1元和相应利息给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涉讼工程于2015年11月27日竣工验收,保修期限至2016年11月27日。经核算工程总结算价款4620892.1元,源天公司已付4335000元,尚欠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的工程款285892.1元和从2016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源天公司针对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提起的上诉辩称,(一)四方会议纪要是对扣减后的部分工程量进行核算,但没有对最终工程量进行最终结算。(二)关于工程量,双方无需经过第三方检验才能核定工程量。涉讼工程确实存在工程量减少的情况。
源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返还工程款642240.65元,并支付以642240.6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承担。
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源天公司支付285892.1元工程款和以工程款285892.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1月28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到2017年3月16日的利息为3696.35元给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2.源天公司承担反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源天公司(发包人)与耀明装修店(承包人)签订《佛山市南海区东厂区车间一工程土建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发包人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路*号内的东厂区车间一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总建筑面积约11304.92平方米,承包范围包括除桩基础、临时围墙、场地平整、钢结构工程外的所有东厂区车间工程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装修工程、门窗工程、给排水、消防、电气防雷等工程,包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2014年12月15日前竣工,承包合同总价4550000元;工程变更指令和变更项目,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通知书,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的要求,及时进行工程变更,变更项目包括合同中任何工程数量的改变,任何工作的删减,但不包括取消拟由发包人或者其他承包人实施的工程,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的改变,永久工程完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为不调整,或者承包人配合发包人与业主进行调整,若能业主调整后,发包人给予承包人进行相应的调整;工程进度完成至30%时,开挖基坑土方、承台、地梁模板安装、钢筋绑扎并且捣制混凝土、柱头预埋及捣制、防雷地网焊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总款的30%款项给承包人,工程完成至80%时,地面混凝土捣制,给排水管道报装、消防管道预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价的60%,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相关的第三方机构检测资料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余下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为1年),工程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的期满后无息支付余下结算价5%;新劲刚2期报价表为(1)给排水、消防栓工程造价(包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1169406.95元,(2)建筑装饰工程2722816.68元,(3)消防自动报警工程(包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150712.8元,(4)电气防雷工程(包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440280.6元,(5)铝金窗及钢门工程(包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393066.54元,(6)报建费62000元,合计4938283.57元,总价按比例下浮至4550000元。其中,建筑装饰工程项目备注项注明垫层、桩心、承台、地梁、地板面、金刚沙地板;源天公司主张涉讼合同中的建筑装饰工程项目除了备注中的垫层、桩心、承台、地梁、地板面、金刚沙地板外还包括了土方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楼地面及墙面装饰工程、其它装饰工程及措施项目;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主张涉讼合同中的建筑装饰工程只包括备注项中的垫层、桩心、承台、地梁、地板面、金刚沙地板,该项目造价为2722816.68元。
2014年9月,源天公司(发包人)与锦源公司(承包人)就涉讼工程签订一份《佛山市南海区东厂区车间一工程土建分包合同》,该份合同约定新劲刚2期报价表合计金额为4938283.57元,总价按比例下浮至4686500元,除此项外,该合同内容与涉讼合同的内容均一致。
2014年12月26日,源天公司(发包人)与耀明装修店(承包人)签订《佛山市南海区东厂区车间一工程土建分包合同补充协议-01》约定:承包人委托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至锦源公司,由于款项支付至锦源公司,故需签订发包人与款项接收单位的合同,该公司仅为了收取工程款用,其余所有条款均按涉讼合同执行;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第一次预付款为1365000元的发票均由锦源公司统一开具,并出具相应的委托支付书给发包人,完善合同管理文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挂靠费用136500元,并将此费用计入发包人与锦源公司签订的合同,一并支付至锦源公司,税票由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
2015年9月30日,源天公司(甲方)与耀明装修店(乙方)签订《东厂区车间一工程竣工验收协议》,约定:甲方与建设单位新劲刚公司共同支付乙方工程款1600000元,其中甲方于2015年10月9日支付800000元,新劲刚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之前支付800000元给甲方,甲方收到款项后(800000元)当天支付给乙方;乙方于2015年10月9日前收到甲方工程款800000元,乙方应于2015年10月10日向新劲刚公司提供合格的防雷和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需要的资料,并于当日一起到南海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甲乙双方尽快组织开展工程决算,工程款最终以工程决算为基准,并于决算完成当天各方签字确认,若甲方多付乙方工程款,乙方应于决算完成日7天内退回多付工程款,若甲方少付乙方工程款,甲方应于决算完成日7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日,源天公司(甲方)与锦源公司签订《东厂区车间一工程竣工验收协议》,该验收协议内容与源天公司和耀明装修店签订的《东厂区车间一工程竣工验收协议》内容均一致。
后源天公司向耀明装修店转账支付1365000元;后源天公司分五次,分别向锦源公司转账支付700000元、500000元、170000元、800000元、800000元,共计4335000元。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确认收到源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4335000元。
2016年4月7日,业主单位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劲刚公司)、佛山市南海城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源天公司、锦源公司召开东厂区车间一工程决算会议,会议就已确认扣减的工程量四方进行确认。在四方确认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表的电气防雷工程项目,各方注明:风扇及轴流风扇确认扣减风扇价格,不能扣减风扇项目的综合单价。诉讼中,源天公司、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均同意除电气防雷工程项目中的风扇及轴流通风机项目外会议纪要确认扣减的工程量按照新劲刚公司与源天公司在竣工结算书中确定的单价的95折计算。对于风扇及轴流通风机的扣减单价,源天公司主张按照源天公司与新劲钢公司约定的风扇及轴流通风机材料费的价格作为核减单价,即380V、500W的风扇材料单价为516.46元,380V、750W的风扇材料费单价是764.1元,380V、750W的轴流通风机材料费单价为851.82元;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主张380V、500W的风扇单价为175元,380V、400W的风扇单价为200元,380V、750W的轴流通风机单价为252元。各方均确认扣减的工程量、单价、核减工程款如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
单位
核减工
程量
综合
单价(元)
综合单价*0.95(元)
核减工程价款(元)
工程名称
10506001001
直形电梯
m3
5.52
427
405.65
2239.19
建筑
装
饰
工
程
10501003001
独立基础
m3
0.97
366.52
348.194
337.75
10501001001
垫层
m3
0.36
345.16
327.902
118.04
10515001009
现浇构件钢筋
t
0.366
4343.8
4126.61
1510.34
10515001010
现浇构件钢筋
t
0.079
4047.2
3844.84
303.74
11101002001
现浇水磨石楼地面
m2
1015
53.44
50.768
51529.52
41102002001
楼梯基础模板
m2
4.68
157.98
150.081
702.38
41102001001
楼梯垫层模板
m2
1.33
27.56
26.182
34.82
30204018001
1.配电箱APO
台
1
7845.45
7453.1775
7453.18
电
气
防
雷
工
程
30204018002
1.配电箱1APA
台
1
3873.83
3680.1385
3680.14
30204018003
1.配电箱1APB
台
1
4481.25
4257.1875
4257.19
30204018004
1.配电箱1APC
台
1
4481.25
4257.1875
4257.19
30204018005
配电箱(配电箱2APa)
台
1
4247.63
4035.2485
4035.25
30404033001(即业主和源天公司结算书中编号为030404033001)
风扇
台
38
源天公司主张516.42元/台;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主张175元/台
无
无
30404033003(即业主和源天公司结算书中编号为030404033003)
风扇
台
15
源天公司主张750.08元/台;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主张200元/台
无
无
30108003001(即业主和源天公司结算书中编号为030108003001)
轴流通风机
台
19
源天公司主张851.82元/台;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主张252元/台
无
无
31003013001
水表
组
2
6453.13
6130.4735
12260.95
给排水消防栓工程
31003013002
水表
组
1
3561.59
3383.5105
3383.51
31003013003
水表
组
1
2511.4
2385.83
2385.83
备注:除风扇及轴流通风机项目外,无争议部分核减工程价款总额为98489.02元(不含风扇及轴流通风机项目)。
2016年8月,新劲刚公司、佛山市南海城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源天公司对东厂区车间一工程进行竣工结算,三方确认工程总造价为10489974.16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为9709397.07元。
2015年11月27日,东厂区车间一工程竣工验收。
另查明,锦源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017年1月11日,源天公司提起诉讼。诉讼中,源天公司、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均确认涉讼工程的工程总价计价标准是约定总价4686500元,实际结算时多退少补;源天公司、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均确认东厂区车间一工程中的钢结构项目、桩基础围墙、场地平整、临时围墙不是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完成,源天公司、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签订的涉讼合同中所涉工程的监理单位与业主新劲刚公司、源天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的监理单位均为佛山市南海城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源天公司、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均确认新劲刚公司将佛山市南海区东厂区车间一工程的给排水消防栓工程、消防自动报警工程、电气防雷工程中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给源天公司后,源天公司将上述工程全部转包给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完成;源天公司确认桩基工程属于业主新劲刚公司与源天公司签订的竣工结算书中的建筑装饰工程项目,场地平整属于建筑装饰工程项目中的土方工程,临时围墙属于建筑装饰工程项目中的措施费项目,涉讼合同中东厂区车间一工程中的铝金窗及钢门工程属于业主新劲刚公司与源天公司签订的竣工结算书中建筑装饰项目中的门窗工程;源天公司、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均确认涉讼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由耀明装修店实际施工,耀明装修店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源天公司主张对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除了新劲刚公司、佛山市南海城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源天公司、锦源公司在工程决算会议上扣减的工程量外,还需根据新劲刚公司、佛山市南海城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源天公司的竣工结算书变更相应工程量,该项目的单价按照新劲刚公司与源天公司在竣工结算书中确定的单价的95折计算;除决算会议扣减的工程量外,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不同意按照新劲刚公司与源天公司在竣工结算书再变更工程量,但同意对该有争议的变更工程量按照新劲刚公司与源天公司在竣工结算书中确定的单价的95折计算。源天公司、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有争议的工程量及单价如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核减
工程量
综合单价(元)
综合单价*0.95(元)
核减工程价款(元)
工程
名称
010103002001
余方弃置
m3
1484.48
28.1
26.695
39628.19
建筑
装饰
工程
010507001001
散水、坡道
m2
1283
59.56
56.582
72594.71
10807002001
金属防火窗
m2
8
535.04
508.288
4066.3
010503001002
金属扶手、栏杆、栏板
m
60
242.93
230.7835
13847.01
030204018006
1、配电箱1ALO
台
1
8219.25
7808.2875
7808.29
电
气
防
雷
工
程
030204018007
1、配电箱1ALA
台
1
5135.4
4878.63
4878.63
030204018008
1、配电箱1ALB
台
1
5135.4
4878.63
4878.63
030204018009
1、配电箱1ALC
台
1
5182.13
4923.0235
4923.02
030204018010
1、配电箱2ALA
台
1
4481.25
4257.1875
4257.19
LED灯
套
0(合同)-26(结算)
1958
1860.1
-48362.6(核增)
普通灯具 LED灯
套
0(合同)-48(结算)
635
603.25
-28956(核增)
30404033002
风扇
台
8
819.78
778.791
6230.33
030412002001
工厂灯
套
122
426.89
405.5455
49476.55
030412002002
工厂灯
套
92
325.9
309.605
28483.66
030412001001
普通灯具
套
15(合同)-12(结算
123.72
117.534
352.6
030412001002
普通灯具
套
45(合同)-29(结算)
116.32
110.504
1768.06
030412001004
普通灯具
套
57(合同)-39(结算)
132.65
126.0175
2268.32
030412005001
荧光灯
套
7
67.13
63.7735
446.41
030412005002
荧光灯
套
10
39.76
37.772
377.72
030412001006
普通灯具
套
4
68.62
65.189
260.76
030411002002
线槽
m
52.2(合同)-26.1(结算)
63.09
59.9355
1564.32
030411002003
线槽
m
78.5(合同)-185.5(结算)
60.58
57.551
-6157.96(核增)
030411002004
线槽
m
107
53.46
50.787
5434.21
030408001004
电力电缆
m
271(合同)-241(结算)
95.96
91.162
2734.86
030411004003
配线
m
31326(合同)
2.37
2.2515
70530.49
030411004003
配线
m
0(合同)-2700(结算)
9.63
9.1485
-24700.95(核增)
030901011001
室外消火栓
套
8(合同)-5(结算)
762.06
723.957
2171.88
给
排
水
消
防
栓
工
程
030901011001
室内消火栓
套
31(合同)-29(结算)
924.5
878.275
1756.55
031003003001
焊接法兰阀门
个
17(合同)-10(结算)
690.56
656.032
4592.22
031003003003
焊接法兰阀门
个
31(合同)-29(结算)
286.55
272.2225
544.45
030901002001
消火栓钢管
m
1518(合同)-547(结算)
207.48
197.106
191389.93
031001007006
复合管
m
22
81.3
77.235
1699.17
031001007012
复合管
m
155.1(合同)-122.5(结算)
309.15
293.6925
9574.38
031001007013
复合管
m
660(合同)-425(结算)
201.97
191.8715
45089.8
031001007014
复合管
m
196.9(合同)-170(结算)
135.59
128.8105
3465
0104010111001
砖检查井
座
48(合同)-31(结算)
1198.81
1138.8695
19360.78
040504001001
砌筑井
座
17
1633.34
1551.673
26378.44
040504009001
雨水口
座
41(合同)-22(结算)
714.24
678.528
12892.03
010507006001
化粪池、检查井
座
1(合同)-2(结算)
9941.95
9444.8525
-9444.85(核增)
010101007001
管沟土方
m3
1761(合同)-1021(结算)
5.9
5.605
4147.7
010101007002
管沟土方
m2
1086(合同)-630(结算)
12.13
11.5235
5254.72
010404001001
垫层
m3
173.76(合同)-100(结算)
22.02
20.919
1542.99
010103001001
回填方
m3
1408.8(合同)-817(结算)
10.65
10.1175
5987.54
010103002001
余方弃置
m3
352.2
43.76
41.572
14641.66
030904001001
点型探测器
个
1
93.33
88.6635
88.66
消防自动报警工程
030904001002
点型探测器
个
9
297.2
282.34
2541.06
030904007001
消防广播(扬声器)
个
64(合同)
-33(结算)
70.11
66.6045
2064.74
030903009001
无管网气体灭火装置
套
9
4198.47
3988.5465
35896.92
030905004001
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
点
9
1203.61
1143.4295
10290.87
备注:有争议部分,建筑装饰工程核减工程价款为130136.21元;电气防雷工程核减工程价款为196674.05元,核增工程价款为108177.51元;给排水消防栓工程核减工程价款为350489.24元,核增价款为9444.85元;消防自动报警工程核减工程价款为50882.25元。
除上述源天公司提出的有争议部分工程需要变更外,新劲刚公司与源天公司的竣工结算书中显示新劲刚公司设计增加部分的工程包括:展业配电箱(照明配电箱32cm×21cm),结算时工程量增加5台,综合单价为793.88元,该工程属于电气防雷工程项目,按照新劲刚公司与源天公司在竣工结算书中确定的单价的95折计算,该部分工程增加工程款金额为3770.93元(5台×7**.88元/台×0.95)。
一审法院认为,源天公司、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均确认新劲刚公司将佛山市南海区东厂区车间一工程的给排水消防栓工程、消防自动报警工程、电气防雷工程中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给源天公司后,源天公司将上述工程全部转包给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完成,对比新劲刚公司与源天公司、源天公司与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之间该三项工程的工程范围,两者之间无扩大亦无缩小,且新劲刚公司与源天公司之间的竣工结算书由新劲刚公司、源天公司和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共同的监理公司佛山市南海城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因此,新劲刚公司与源天公司就三项工程的结算工程量与源天公司、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之间就该三项工程结算量应当一致,且源天公司、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均确认涉讼工程的工程总价计价标准是约定总价4686500元,实际结算时多退少补,故对源天公司、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有争议部分的工程中属于佛山市南海区东厂区车间一工程的给排水消防栓工程、消防自动报警工程、电气防雷工程项目类别中的工程应当予以扣减,经核算,电气防雷工程应当扣减的工程款为84725.61元(196674.05元-108177.51元-3770.93元);给排水消防栓工程应当扣减的工程款为341044.39元(350489.24元-9444.85元)、消防自动报警工程应当扣减的工程款为50882.25元。源天公司、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在会议纪要中仅仅是对已经确认扣减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并未就涉讼合同中所涉工程项目进行最终结算,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认为无需扣减给排水消防栓工程、消防自动报警工程、电气防雷工程项目中双方有争议的工程量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纳。涉讼合同中的建筑装饰工程项目与新劲刚公司与源天公司在竣工结算中的建筑装饰工程项目范围并不一致,源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新劲刚公司结算时部分扣减工程量的工程是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的施工范围,故源天公司要求扣减源天公司、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有争议部分的工程中属于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的工程量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源天公司和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均同意扣减的风扇及轴流通风机项目的单价问题,因新劲刚公司与源天公司、源天公司与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之间就该项工程所指向的工程范围一致,且源天公司与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均同意按新劲刚公司与源天公司在竣工结算书中确定的单价的95折计算扣减项目的单价,结合源天公司与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在会议纪要中对风扇及轴流风扇确认扣减风扇价格,不能扣减风扇项目的综合单价的约定,一审法院认为以源天公司与新劲钢公司约定的风扇及轴流通风机材料费的95折计算风扇及轴流通风机的核减单价更为合理,即380V、500W的风扇材料单价为516.46元/台,380V、400W的风扇材料费单价为750.08元/台,380V、750W的轴流通风机材料费单价是764.1元/台,综上,无争议部分的风扇及轴流通风机的项目应扣减的工程款为:(1)380V、500W的风扇扣减工程款18644.21元(38台×5**.46元/台×0.95),(2)380V、400W的风扇扣减工程款10688.64元(15台×7**.08元/台×0.95),(3)轴流通风机扣减工程款15375.35元(19台×8**.82元/台×0.95),合计44708.2元。
涉讼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无息支付予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东厂区车间一工程已于2015年11月27日竣工验收,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前,该保修期限早已届至,故源天公司应向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支付该工程保修金。
源天公司与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均确认涉讼工程约定总价为4686500元,扣除因工程变更需扣减的相应工程款,源天公司与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之间的实际工程价款为4066650.53元[4686500元-84725.61元(电气防雷)-341044.39元(给排水消防栓)-50882.25元(消防自动报警)-98489.02元(无争议扣减部分,不含风扇及轴流通风机项目)-44708.2元(无争议部分的风扇及轴流通)],源天公司已向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支付工程款4335000元,故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尚需向源天公司退还工程款268349.47元[4335000元(已付款)-4066650.53元(实际工程款)],源天公司主张超出核定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源天公司向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已包含了工程质量保证金,故一审法院对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及相应利息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因源天公司与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未就涉讼工程进行结算,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是否需要退还源天公司工程款经法院判决后才予以确定,源天公司主张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从2016年8月18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68349.47元予源天公司;二、驳回源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1.2元(源天公司已预交),由源天公司负担2686.2元,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负担2425元,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交纳2425元,逾期交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反诉受理费2821.91元(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已预交),由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负担。对源天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2425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源天公司书面申请,法院退还予源天公司。
本院二审期间,源天公司、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源天公司、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的上诉理由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三个,第一是应否扣减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施工的涉讼给排水消防栓工程、消防自动报警工程、电气防雷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项目中有争议的工程量;第二是各方同意扣减的风扇及轴流通风机项目的单价应如何确定;第三是源天公司应否向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支付285892.1元工程款和利息。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源天公司与耀明装修店于2014年9月签订《佛山市南海区东厂区车间一工程土建分包合同》,约定源天公司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路*号内的东厂区车间一工程除桩基础、临时围墙、场地平整、钢结构工程外的所有东厂区车间工程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装修工程、门窗工程、给排水、消防、电气防雷等工程发包给耀明装修店施工,后源天公司与锦源公司签订《佛山市南海区东厂区车间一工程土建分包合同》,内容与源天公司、耀明装修店所签上述合同的大部分内容相同,但源天公司与耀明装修店在《佛山市南海区东厂区车间一工程土建分包合同补充协议-01》中约定由耀明装修店挂靠锦源公司,源天公司承担耀明装修店的挂靠费用136500元并将此费用计入源天公司与锦源公司签订的合同,表明耀明装修店挂靠锦源公司进行施工,各方对此是清楚的,因耀明装修店并无相应的施工资质,其借用锦源公司的施工资质进行涉讼工程的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的规定,源天公司与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签订的涉讼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涉讼工程已经于2015年11月27日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源天公司与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应参照签订的涉讼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源天公司上诉主张工程决算时应扣减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施工的涉讼给排水消防栓工程、消防自动报警工程、电气防雷工程等有争议的工程量;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上诉主张仅应扣减2016年4月7日源天公司、锦源公司、监理公司、业主新劲刚公司共同确认扣减的工程量,不应再扣减其施工完成的其他工程量;经审查,本院对源天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予以支持,对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理由如下:首先,业主新劲刚公司将东厂区车间一工程发包给源天公司施工,源天公司将涉讼给排水消防栓工程、消防自动报警工程、电气防雷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等全部转包给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施工,业主新劲刚公司与源天公司、监理公司于2016年8月进行的涉讼工程竣工结算包括了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的施工工程量。其次,源天公司与耀明装修店于2014年9月签订的《佛山市南海区东厂区车间一工程土建分包合同》约定了由源天公司提供施工图纸一套及各项工程的造价,给排水、消防栓工程造价(包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1169406.95元,建筑装饰工程2722816.68元,消防自动报警工程(包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150712.8元,电气防雷工程(包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440280.6元,铝金窗及钢门工程(包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393066.54元,报建费62000元,合计4938283.57元,总价按比例下浮至4550000元,亦约定源天公司可对合同工程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工程价款不调整或者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配合源天公司与业主进行调整,若能业主调整后,源天公司给予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进行相应的调整,结合源天公司与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东厂区车间一工程竣工验收协议》约定“双方尽快组织开展工程决算,工程款最终以工程决算为基准,若源天公司多付工程款,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应退回多付工程款,若源天公司少付工程款,源天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内容,表明源天公司与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虽然约定了涉讼工程总价款,但是各方亦一致同意可对工程量进行调整,按照业主调整后的工程量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及结算,多退少补。第三,业主新劲刚公司在2016年8月涉讼工程竣工结算时,对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完成施工的工程中因设计变更而发生的增减工程量进行了调整,监理公司予以确认。例如030412002001工厂灯122套,核减工程价款49476.55元,030412002002工厂灯92套,核减工程价款28483.66元,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上诉主张该核减工程量未经其在场确认,但是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完成上述工程量、业主的调整存在不合理之处。综上,一审判决扣减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施工完成的电气防雷工程的工程款84725.61元,给排水消防栓工程的工程款341044.39元、消防自动报警工程的工程款50882.25元,该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源天公司上诉主张还应扣减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施工完成的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的工程款130136.21元,但是其并未举证证实该部分工程是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的施工范围,故其该项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源天公司与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均同意按新劲刚公司与源天公司在竣工结算书中确定的单价的95折计算扣减项目的单价,结合源天公司与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在会议纪要中对风扇及轴流风扇确认扣减风扇价格、不能扣减风扇项目的综合单价的约定,以源天公司与新劲钢公司约定的风扇及轴流通风机材料费的95折计算风扇及轴流通风机的核减单价更为合理,因此,无争议部分的风扇及轴流通风机的项目应扣减的工程款44708.2元。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上诉主张不应以源天公司与新劲钢公司约定的风扇及轴流通风机材料费的95折核减单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上诉主张源天公司应向其支付285892.1元工程款和利息。经审查,各方确认涉讼工程总价款为4686500元,扣除上述工程变更扣减的相应工程款,源天公司与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之间的工程价款为4066650.53元[4686500元-84725.61元(电气防雷)-341044.39元(给排水消防栓)-50882.25元(消防自动报警)-98489.02元(无争议扣减部分,不含风扇及轴流通风机项目)-44708.2元(无争议部分的风扇及轴流通)],源天公司已经支付了工程款4335000元,并未拖欠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剩余工程款。故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上诉主张源天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源天公司、耀明装修店、锦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5.14元,由上诉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02.72元,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耀明装修店、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42.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建红
审判员 张雪洁
审判员 邱程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启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