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4142号
原告: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通储物流有限公司内自编A栋20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55H。
法定代表人:叶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杰,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办公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88X。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镜宇,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镜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845000元及利息51333.75元给原告(利息以所欠工程款为本金按照同期市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1月14日为51333.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南海长海发电有限公司循环水及灰水系统迁移改造工程土建专业分包合同》。2019年6月,南海长海发电有限公司循环水及灰水系统迁移改造工程土建专业分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共同签字盖章确认《项目工程分包结算确认表》,确认南海长海发电有限公司循环水及灰水系统迁移改造工程土建专业分包工程项目结算价款为4145000元。至今,被告仅支付工程款330万元给原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4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金部分予以认可,确实有845000元尚未支付,但被告认为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通用条款14.5条、专用条款14.7条中都有明确约定,在业主支付被告工程款后方能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同时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计算依据有误,合同约定质保金3%是在业主返还被告后28日内无息返还给原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南海长海发电有限公司循环水及灰水系统迁移改造工程土建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甲方与业主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火电公司)签订《南海长海发电有限公司循环水及灰水系统迁移改造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甲方拟将南海长海发电有限公司循环水及灰水系统迁移改造工程土建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乙方,合同金额4163977.15元(含9%增值税及其他的所有税费),最终结算量以实际施工工程量为准,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合同结算金额;工程进度款在迁改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分包结算审定后,在收到业主支付对应工程结算款15天内甲方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的97%,剩余结算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12个月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时,在收到业主支付相应的质保金后甲方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业主方之日起计算12个月;最终结算价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由甲方计划经营部出具的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项目工程分包结算确认表》中的甲方审定结算金额为准;等等。
原、被告已就涉案工程签订《项目工程分包结算确认表》、《工程结算书》,确认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为4145000元。
截至2020年4月16日,原告已向被告开具金额共4145000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查明,南海长海发电有限公司循环水及灰水系统迁移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南海长海发电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18年12月27日开工,于2019年6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
2021年4月20日,南海长海发电有限公司出具《付款证明》,确认其于2018年12月25日和湖南火电公司签订《南海长海发电有限公司循环水及灰水系统迁移改造工程(第三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为17538060.13元,合同结算价为17458747.63元,工程于2019年6月29日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已满1年,经审核无质量问题,其已于2020年9月1日根据合同约定按合同结算价款项全部支付给承包单位湖南火电公司。
被告确认其从湖南火电公司处承包涉案工程。至庭审结束时,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330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84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845000元,应如数支付予原告。被告辩称在业主方湖南火电公司支付被告工程款后方能支付原告工程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但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6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已届满,相关建设单位南海长海发电有限公司亦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湖南火电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情况,且原告已向被告开具足额发票,故对被告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的利息主张,由于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湖南火电公司的付款情况,结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及南海长海发电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证明》,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以31181.72元(4163977.15元×80%-33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及以813818.28元(4145000元-330万元-31181.72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对原告超出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845000元,并支付以31181.72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及以813818.28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81.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8.67元,被告负担623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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