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24264号
原告:***,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健兴,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第十四、第十五、高地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二幢二层1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55H。
法定代表人:叶国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健兴、被告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明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劳务费87547.94元及从2020年8月1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被告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源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听音湖弘阳地产工地的平整工程,在2019年3月被告***雇佣原告自带勾机和车辆为其上述工程工作。双方约定,1.原告使用勾机挖泥装车每车38元,按时计费的每小时250元;2.原告运送砖渣,每车500元;3.由原告出具发票,税费由被告承担,税点为3%。2019年3月12日至4月24日期间,原告自带勾机工作共31天,其中按装车计算671车,按时计费的共计180小时,原告运送砖渣29车,被告合共拖欠原告劳务费84998元,另加3%的税为87547.94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项,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故起诉。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意见。
被告锦源建筑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锦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两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案佐证。
经审理,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雇请原告做工地平整工作,应当按约定支付价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87547.94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被告锦源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平整工程,但被告锦源建筑公司并非债务人也非担保人,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价款87547.94元,并从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4.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给付上述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巫伟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倩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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