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9990号
申请人: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2136712T。
法定代表人:王清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姿,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诗,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73号406、506、6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37820。
法定代表人:谭国辉。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何武强。
申请人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93100.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93100.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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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