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6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龙涌公园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6776924067R。
法定代表人:伍甜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作武,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水头九龙冲路段的佛山市南海区九龙五金不锈钢交易中心主楼2号302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2136712T。
法定代表人:王清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学军,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婵,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龙涌经济社)与上诉人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城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30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涌经济社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为鑫城公司支付龙涌经济社从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12月4日共12个月租金损失60万元,并从2021年8月4日起至完成资料存档手续之日止按每月50000元标准向龙涌经济社支付租金损失;2.由鑫城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补充协议的约定,至2020年1月底疫情开始之前,鑫城公司已误期三个月。本案工程约定工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仅四个月工期,但因鑫城公司长期停工,至2019年7月4日,龙涌经济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后龙涌经济社与鑫城公司和解,双方签订一份《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鑫城公司应于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三个月内完工,鑫城公司三个月内不能完工的,除按原《施工合同》承担合同价款5%误期赔偿金外,还应另按每延误一个月赔偿龙涌经济社租金损失5万元。从约定的2019年7月10日到2020年1月底发生新冠疫情,鑫城公司违反约定,超过六个月仍未完工,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从2019年10月11日开始计算误工租金损失至2020年1月底疫情开始之前,鑫城公司应赔偿误期3个月租金损失。鑫城公司抗辩的理由均与上述3个月期间无关,一审法院没有采信鑫城公司的新冠疫情期间误工抗辩,但该误工期间的租金损失却没有认定。二、从2020年5月9日龙涌经济社发送律师函通知复工,至鑫城公司自认已于2020年12月4日竣工,鑫城公司实际又误期7个月。鑫城公司因不能在约定的六个月内完工,龙涌经济社于2020年5月9日通知鑫城公司履行施工合同,尽快施工(全国都已复工复产),但鑫城公司仍不能按通知要求施工。通知函发出三个月后,鑫城公司仍未复工,龙涌经济社于2020年8月3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施工合同。但鑫城公司声称会尽快开工,龙涌经济社于2020年10月20日撤回起诉。按鑫城公司自认工程已于2020年12月4日初步竣工,鑫城公司已又误期7个月,至补充协议约定的完工时间已超期近13个月。三、2020年12月4日工程完工至2021年7月正式竣工验收,此期间鑫城公司拖延报备,后期延误期都是鑫城公司的责任,一审法院虽然全部扣除此期间,但不应认定是龙涌经济社的责任。
鑫城公司辩称,龙涌经济社的上诉,一审法院已经进行释明,该释明合情合理,关于租金及标准问题与鑫城公司的上诉状意见一致。
鑫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项;2.改判鑫城公司无需向龙涌经济社支付租金损失;3.由龙涌经济社承担本案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鑫城公司向龙涌经济社支付租金损失,且租金损失按每月50000元标准计算存在错误。《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50000元/月支付租金损失”的约定无事实依据,且有违公平原则。龙涌经济社并未实际产生租金损失,且龙涌经济社在本案中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租金损失事实确实存在;《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租金损失按每月50000元标准计算,明显过高,租金损失水平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按照市场价格,案涉工程地界的月租金水平应为20000元左右;鑫城公司是在被动情况下接受《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租金损失赔偿条件,且本案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明显过高,有违公平原则。
龙涌经济社辩称,鑫城公司关于租金标准的理由不成立,租金标准是签订协议时根据市场行情和实际情况订立。
龙涌经济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鑫城公司赔偿龙涌经济社误期赔偿金146196.38元;2.判令鑫城公司从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完成资料存档手续之日止按每月50000元赔偿龙涌经济社租金损失(暂计至起至2021年9月24日起诉之日共23个月,共1150000元);3.判令鑫城公司赔偿龙涌经济社律师费损失3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鑫城公司承担。
鑫城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龙涌经济社向鑫城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92392.75元及迟延返还利息4033.8元(以292392.75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8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23日为4033.8元);2.龙涌经济社向鑫城公司支付工程款789460.43元及迟延支付利息9371.55元(以789460.43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23日为4033.8元);3.龙涌经济社承担反诉案件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17日,龙涌经济社(发包人)与鑫城公司(承包人)签订一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施工合同2019年版》,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勒流街道龙升工业区工业一路10号地块龙涌楼项目,工程地点位于佛山顺德区××街道××工业区××路××号,合同总价为2923927.5元。约定工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8条约定,鑫城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的10%,即292392.75元;履约担保金在验收质量等级达到合格要求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若有处罚和损失赔偿的则按合同有关处罚和损失赔偿约定计算扣除的处罚和赔偿费用后不计利息退结余款,当处罚的损失赔偿费用超过履约保证金的,则由中标人届时补交。第81条第一款第五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相关备案及资料存档手续并办理结算后一年内,支付累计不超过结算价97%的工程款。2018年1月12日,龙涌经济社按合同总价百分之十收取鑫城公司履约担保金292392.75元。龙涌经济社主张在合同履行中,鑫城公司因压桩的桩柱质量工程检验不合格即停工。2019年7月4日,龙涌经济社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粤0606民初14310号],要求解除施工合同,龙涌经济社与鑫城公司和解,龙涌经济社申请撤诉。龙涌经济社与鑫城公司于2019年7月4日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龙涌经济社同意鑫城公司对案涉工程重新开工,工期期限为三个月,从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工程竣工以四方(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设计方)盖章确认初步验收为工程完工。鑫城公司三个月内不能完工的,除按原《施工合同》承担合同价款5%误期赔偿金外,还应另按每延误一个月赔偿龙涌经济社租金损失五万元。鑫城公司不能按期完工导致再次诉讼的,鑫城公司还应承担龙涌经济社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法院诉讼费用等一切损失。鑫城公司六个月内不能完工的,龙涌经济社有权解除合同。原《施工合同》除工期调整外,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双方仍按原《施工合同》履行。鑫城公司因不能在约定的六个月内完工,龙涌经济社于2020年8月3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0)粤0606民初28069号],请求赔偿损失等。后龙涌经济社以与鑫城公司达成和解,鑫城公司已承诺尽快完成施工和尽快办理工程验收手续为由撤回起诉。鑫城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进场施工,于2020年12月4日通过质量竣工初步验收。
2021年5月10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佛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审核意见为:核定案涉工程符合规划条件。该意见说明处载明:一、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二、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并竣工验收资料。
案涉工程于2021年6月17日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并于2021年8月4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2021年3月10日,鑫城公司将自行制作的《勒流街道龙升工业区工业一路10号地块龙涌楼项目工程结算书》(案涉工程结算总价为2923927.5元)提交给造价公司进行审核。2021年5月17日,鑫城公司的员工通过微信向造价公司的员工询问结算审核情况,造价公司的员工回复“最近比较忙,还没有开始进行”;2021年11月15日,造价公司的员工通过微信对鑫城公司的员工说:“他说发过给业主了”;鑫城公司的员工继续询问结算的问题,造价公司的员工回复:“要业主同意才能发你们看行不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关于鑫城公司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的问题;二、关于龙涌经济社主张的租金损失;三、关于律师费;四、关于鑫城公司主张的履约保证金;五、关于鑫城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及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就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一、关于鑫城公司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的问题。第一,双方于2019年7月4日签订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鑫城公司应于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三个月内完工,工程竣工以四方(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设计方)盖章确认初步验收为工程完工。即涉案工程应于2019年10月10日前完工。第二,涉案工程于2020年12月4日通过质量竣工初步验收,经过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初步验收。故应确定涉案工程的初步验收时间为2020年12月4日。第三,关于鑫城公司抗辩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新冠肺炎疫情对于鑫城公司公司属于不可抗力,在此期间龙涌经济社不得计收鑫城公司的误工赔偿金及租金损失的问题。因该疫情情况是发生在龙涌经济社、鑫城公司双方约定的完工时间之后,与本案鑫城公司延误工期的行为是没有关联。对鑫城公司该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由此可见鑫城公司逾期竣工的时间为13个月26天。第四,龙涌经济社、鑫城公司双方在《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鑫城公司三个月内不能完工的,除按原《施工合同》承担合同价款5%误期赔偿金外,还应另按每延误一个月赔偿龙涌经济社租金损失五万元”。按该约定,鑫城公司应承担合同价款的5%(146196.38元)作为误期赔偿金。故龙涌经济社主张误期赔偿金146196.38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二、关于龙涌经济社主张的租金损失。第一,对于要求鑫城公司完成资料存档手续的问题。涉案合同第81条第一款第五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相关备案及资料存档手续并办理结算后一年内,支付累计不超过结算价97%的工程款。可见双方约定了由鑫城公司完成资料存档手续的义务。故鑫城公司应立即完成资料存档手续。第二,有关于赔偿租金损失的问题。首先,鑫城公司逾期竣工、逾期完成资料存档手续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且龙涌经济社、鑫城公司双方在《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鑫城公司三个月内不能完工的,除按原《施工合同》承担合同价款5%误期赔偿金外,还应另按每延误一个月赔偿龙涌经济社租金损失五万元”,故龙涌经济社有权要求鑫城公司支付租金损失。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首先,本案中,龙涌经济社在2021年3月10日收到鑫城公司提供的《勒流街道龙升工业区工业一路10号地块龙涌楼项目工程结算书》后,并未及时进行审核,直到2021年11月15日,从侧面证据可见仍未给出具体意见。虽然鑫城公司不能以此作为不完成资料存档手续的理由,但龙涌经济社怠于审核和支付相应工程款的行为,对鑫城公司逾期完成资料存档手续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诱因。其次,鑫城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已经在2020年12月4日初步竣工验收完毕,之所以没有出具最终竣工验收报告,是因为龙涌经济社本身没有办理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导致鑫城公司所承建的工程最终至2021年7月23日才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而龙涌经济社主张人防工程是鑫城公司做的,龙涌经济社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龙涌经济社亦陈述“案涉工程是政府工程,所以人防工程是政府帮忙审查的,人防工程龙涌经济社确实另外支付工程款”。并且龙涌经济社确认其于2021年7月7日通知鑫城公司向窗口部门递交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故对于鑫城公司抗辩赔偿租金损失应考量因龙涌经济社的原因导致人防工程未竣工验收而影响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再次,2021年5月10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佛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审核意见为:核定案涉工程符合规划条件。该意见说明处载明:一、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二、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并竣工验收资料。可见案涉工程于2021年5月10日才被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核定符合规划条件。综上,涉案工程于2021年8月4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有鑫城公司逾期竣工等原因,亦有龙涌经济社存在上述原因。因鑫城公司未及时完成资料存档手续,龙涌经济社的确存在租金损失,根据鑫城公司的违约性质、严重程度、涉案标的物价值等,一审法院酌定租金的起算时间为涉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之日,即从2021年8月4日起按每月50000元标准计算至完成资料存档手续之日止。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律师费。首先,《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承包方不能按期完工导致再次诉讼的,承包方还应承担发包方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法院诉讼费用等一切损失”。鑫城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次,龙涌经济社提供了相应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证明龙涌经济社实际支出了该费用,且律师费未超出相关法律规定。故对于龙涌经济社主张的律师费30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四、关于鑫城公司主张的履约保证金。涉案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8条约定,鑫城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的10%,即292392.75元;履约担保金在验收质量等级达到合格要求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若有处罚和损失赔偿的则按合同有关处罚和损失赔偿约定计算扣除的处罚和赔偿费用后不计利息退结余款,当处罚的损失赔偿费用超过履约保证金的,则由中标人届时补交。因案涉工程于2021年6月17日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故鑫城公司主张龙涌经济社返还履约保证金292392.75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鑫城公司存在上述违约行为,需进行相关的损失赔偿,而双方对于损失赔偿的计算存在争议,龙涌经济社在双方争议未明确前暂未返还履约保证金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且根据双方的约定,应扣除的处罚和赔偿费用后不计利息退结余款,如上所述,一审法院支持的违约金和租金损失,已经超出292392.75元,故对于鑫城公司主张的履约保证金的利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五、关于鑫城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及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首先,双方均同意按合同总价2923927.5元结算。其次,双方均确认已支付至70%的工程款,金额为2046749.25元。故对于鑫城公司主张的支付至97%的工程款差额为789460.43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至于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涉案合同第81条第一款第五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相关备案及资料存档手续并办理结算后一年内,支付累计不超过结算价97%的工程款。根据该约定,鑫城公司主张的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鑫城公司应先完成资料存档手续之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
一、鑫城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龙涌经济社支付误期赔偿金146196.38元;二、鑫城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龙涌经济社支付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计算方法:从2021年8月4日起按每月50000元标准计算至完成资料存档手续之日止);三、鑫城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龙涌经济社支付律师费30000元;四、龙涌经济社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鑫城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92392.75元;五、驳回龙涌经济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鑫城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367.89元(龙涌经济社已预交),由龙涌经济社负担3367.89元;由鑫城公司负担500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7328.66元(鑫城公司已预交),由龙涌经济社负担2000元,由鑫城公司负担5328.66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龙涌经济社提交了人防报建办审批表、报建凭证、电子票据,拟证明人防工程于2017年易地建设,与本案工程验收、误期无关。
鑫城公司提交了了以下证据:
1.档案接收证明书,拟证明龙涌楼的工程竣工档案已于2022年4月13日移交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
2.微信聊天记录、招租图片、电话录音及文字转化,拟证明龙升工业区厂房租金标准为15元/平方米左右,案涉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明显过高,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
经审查,对于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经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顺城建档案归档字(2022)第060号顺德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明书,内容为龙涌经济社兴建的龙涌楼工程竣工档案经检验合格,已移交该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鑫城公司应否向龙涌经济社支付租金损失及具体损失数额的确定。
龙涌经济社上诉称鑫城公司应支付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12月4日共12个月的租金损失60万元。鑫城公司则上诉称双方关于租金损失的约定无事实依据且租金标准明显过高。本院认为,关于鑫城公司应否支付租金损失的问题,龙涌经济社与鑫城公司于2019年7月4日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案涉工程重新开工,工期期限为三个月,从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工程竣工以四方盖章确认初步验收为工程完工;鑫城公司三个月内不能完工的,除按原《施工合同》承担合同价款5%误期赔偿金外,还应另按每延误一个月赔偿龙涌经济社租金损失5万元。本案中,案涉工程于2020年12月4日通过质量竣工初步验收,鑫城公司已逾期竣工、逾期完成资料存档手续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鑫城公司提交证据称双方关于租金的约定没有事实依据且租金标准过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及支持。关于租金损失的计算问题,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龙涌经济社在本案中存在怠于审核和支付相应工程款的行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受损情况及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依法酌情减少了鑫城公司支付的租金损失金额,虽然龙涌经济社上诉主张鑫城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12月4日共12个月的租金损失60万元,但一审法院已判令鑫城公司承担合同价款的5%(146196.38元)作为误期赔偿金并支付从2021年8月4日起至完成资料存档手续之日止每月50000元的租金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足以弥补龙涌经济社因逾期竣工所受到的损失,公允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龙涌经济社与鑫城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0元(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已预交9800元,上诉人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5150元),由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9800元,由上诉人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00元,上诉人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8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珂珂
审 判 员 谢达辉
审 判 员 李寿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彭振宇
书 记 员 张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