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带、***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59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带,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玲,广东凡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榕,广东凡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清平。
原审被告:佛山市晋投建公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罗继安。
原审被告:胡俊斌,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带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晋投建公用建设有限公司、胡俊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1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本案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进海
审 判 员 焦艳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邹 瑶
书 记 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