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1248号
申请人:***,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可欣,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有识,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方舟建筑产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2136712T。
法定代表人:王清平。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自编**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LCR85A。
负责人:聂炳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4500.9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粤0118民初3474号民事裁定,并依据该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账号6782********内的银行存款1274500.92元。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0605民初21248号]。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上述被保全财产,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范围为银行存款、房产、汽车、非上市公司股权、对第三方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续行冻结被保全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账号6782********内的银行存款1274500.9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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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嘉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