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3234号 申请人:***,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申请人: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802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2136712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三,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62327.9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名下坐落于佛山市三水区××镇××街××号××坊都荟1座1504[权利证号:粤(2016)佛三不动产权第0××9号]的不动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坐落于佛山市三水区××镇××街××号××坊都荟1座1504[权利证号:粤(2016)佛三不动产权第0××9号]的不动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的银行存款162327.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