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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5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耀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三,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审被告: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准予免收,**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9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芹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