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260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2136712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申请人,请求对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21938.5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1938.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