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楚汉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4民初24708号
原告:广州市楚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35号之三至之六南方永福国际汽车用品广场四层411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662号。
法定代表人:卢金华。
原告广州市楚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楚汉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楚汉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楚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计1258元,由原告广州市楚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廖嘉娴
人民陪审员胡秀芳
人民陪审员杨爱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