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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8625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卢金华,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丁贤,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丁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益民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楼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