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杰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等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晋0109民初8530号
原告:山西杰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晋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3,住太原市。
被告: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住太原市。
原告山西杰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杰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1、**,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3,被告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杰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4351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以4351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上述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算到起诉之日26264.93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对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范围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太原市万柏林区后北屯城中村改造项目BR-2地块房地产工程的发包单位,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系太原市万柏林区后北屯城中村改造项目BR-2地块房地产工程的总包单位,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系太原市万柏林区后北屯城中村改造项目BR-2地块房地产工程的分包单位。2019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室内地暖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太原市万柏林区后北屯城中村改造项目BR-2地块施工图纸范围内(具体范围根据原告的施工进度、质量情况,由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确定)的地暖工程,工程结算方式为按实际施工的面积计算,工程平米单价结算为按照施工图纸,完成1平方米范围内所有施工任务其综合单价按22.5元/平米(含税)。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完成1号、2号、3号、6号、5号(样板间)施工内容。2021年1月20日,原告和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结算确认单》,经结算,确定原告完成1号、2号、3号、6号、5号(样板间)的工程量为65600平米,费用为1476000元,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1040000元,扣除原告施工过程中应扣除的费用900元,尚欠余款4351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剩余435100元工程款,均无果。原告无奈,遂成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合同约定的5%保修金是到两个采暖期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支付;合同总价为435100元,但原告尚有部分工程没有完工;双方确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87500元,2021年2月10日已支付10万元,剩余187500元;原告存在施工质量问题,被告维修花费21000元,根据合同约定以5倍扣除费用;因质量问题由被告赔偿了业主33000元。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我方对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未支付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仅仅是管理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太原市万柏林区后北屯城中村改造项目BR-2地块房地产工程的发包单位,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系太原市万柏林区后北屯城中村改造项目BR-2地块房地产工程的总包单位,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系太原市万柏林区后北屯城中村改造项目BR-2地块房地产工程的分包单位。2019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室内地暖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后北屯城中村改造项目BR-2地块,工程地点:太原市万柏林区后北屯村内,工程范围:从户内分水器开始至室内的所有盘管完成为止,该项工程包括施工所需的所有材料、安装、打压、调试、清洁和保护成品以及维修,并保证节能验收合格;工程结算方式: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工程平米综合单价22.5元/㎡(含税),付款方式:按施工进度支付,全部完成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支付至85%,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95%,剩余5%为保修金,达到2个采暖保修期后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保修期内若乙方施工范围内出现问题,乙方应24小时赶到现场进行维修,若乙方不到位而需修复时,甲方有权指派其它人员修复,费用以乙方保修金中以5倍的价格扣回。
合同签订后至2020年底,原告完成1号、2号、3号、6号、5号(样板间)的工程量合计65600㎡,2021年1月20日,原告和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结算确认单》,确定原告工程款费用为1476000元,年底可按90%支付,已支付1040000元,扣除原告施工过程中应扣除的费用900元,另原告在结算确认单中承诺,后续工程在2021年具备开工条件且接到项目部通知后无条件进场按约定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如因我的原因造成施工不正常且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时,可由项目部自行安排人员施工,费用由我个人承担,且可从后期剩余工程款中双倍扣除。2021年2月10日,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0万元。
另,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后北屯城中村改造项目部于2021年12月21日向原告致告知函,内容“目前业主方已开始室内精装修,为此我项目部已经多次要求贵公司派员到现场再次跟踪检查属于你公司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质量及隐患,贵公司维修人员严重不到位,致使暖气管道的分水器部位多次出现跑冒滴漏等情况,业主已经提出索赔。现我项目部再次书面通知贵公司,尽快派员处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杰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室内地暖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于已完成工程价款1476000元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约定,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95%,剩余5%为保修金,达到2个采暖保修期后支付,5%保修金为73800元,被告以结算确认单中“年底可按90%支付工程款”的表述推定变更保修金为10%,明显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扣除保修金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款项为1402200元,减去已支付及应扣除的费用,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61300元(1402200元-1040000元-900元-100000元=261300元)。原、被告于2021年1月20日出具结算确认单,该时间可以视为应付款时间,被告未按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欠付价款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施工质量问题,原告不认可收到告知函,对于维修费用及对业主的赔偿,是否真实合理,证人也未到庭证明,且案涉工程的保质期尚未届满,故对工程质量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待保质期满后一并处理更为适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杰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1300元。
二、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杰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的利息(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0元,由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610元,由原告山西杰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