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春源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执保13号
申请执行人:澧县春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盐井镇***居委会七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东义路6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澧县春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价值人民币11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诉讼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澧县春源建材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2023年1月12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澧县春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