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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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4民初2439号
原告:富新泰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镇花街东大道226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东义路66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富新泰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6月8日,原告富新泰丰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新泰丰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新泰丰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富新泰丰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