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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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6826号
原告:***,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东义路6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55177212X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男,1976年7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