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6826号 原告:***,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东义路6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55177212X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男,1976年7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