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3财保6号
申请人:澧县春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盐井镇***居委会七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东义路6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人澧县春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1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澧县春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