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扬钢结构有限公司

(2021)湘122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中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市景丰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1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石逢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定林,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怀化市景丰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
法定代表人:张丽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市景丰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2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怀化市景丰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方县XXXX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长***钢结构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怀化市景丰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怀化市景丰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长***钢结构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于2021年4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怀化市景丰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未发现有他可供执行财产;
2、于2021年4月15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不动产产权登记;
3、于2021年4月14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方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于2021年4月14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于2021年4月18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不动产产权登记;
6、于2021年6月29日到中方县中方镇同乐社区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1年6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怀化市景丰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2021年6月30日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朱定林进行了电话约谈,告知其目前执行情况,及即将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景憧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潘红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向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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