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扬钢结构有限公司

长沙中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怀化市景丰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湘1221民初53号
原告长沙中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扬钢结构公司)与被告怀化市景丰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丰乡村旅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扬钢结构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定林、蒋仁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丰乡村旅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中扬钢结构公司与被告景丰乡村旅游公司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有效。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现原告因被告未能按照承诺退还履约保证金,原告请求退还保证金的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所欠的10万元履约保证金按定金双倍返还的主张,因原告向被告交纳的20万元属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而不是定金,虽然被告于20129年10月23日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为“在2019年11月7日退还合同定金10万元”,但根据交易习惯,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施工过程中也不存在交纳定金,因此,该承诺书中的定金应当仍然是合同履约保证金,故原告要求按照定金双倍返还2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4日,原告中扬钢结构公司与被告景丰乡村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总承包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分部项目计价依据及简要做法说明、工程质量标准、合同工期、合同履约保证金收取以及退付办法、工程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交纳50万元履约保证金,退付办法为按开工之日起一个月后一次性退还。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景丰白沙温泉谷项目合同履约金”20万元,并约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原告交纳定金之后,原告承包的工程项目未能开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被告于2018年10月11日和10月30日分别退还了5万元,共计1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2019年3月25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9年4月20日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还清后解除双方的《总承包施工合同》,20129年10月23日被告再次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9年11月7日退还合同定金10万元。因被告尚欠10万元合同履约金至今未退还,原告要求双倍返还20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总承包施工合同》、项目合同履约金收据、承诺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限被告怀化市景丰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沙中扬钢结构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万元。 如果被告怀化市景丰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怀化市景丰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元洪
书记员  王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