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1执异4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长沙中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石逢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仁湘,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怀化市景丰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5XXK4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本院在执行长沙中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怀化市景丰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中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追加***为被执行人,2021年8月4日,长沙中扬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中扬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中扬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田 政
审 判 员 杨 毅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郭翰霖
书 记 员 曾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