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81民初12号之一
申请人: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23号中江***208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取材料;代为立案;代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代为参加庭审;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沅江龙弟源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三星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沅江龙弟源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沅江龙弟源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1064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沅江龙弟源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1064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 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