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奕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奕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洪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02破申2号
申请人:湖南奕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魏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海霞,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伟,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洪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凤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女,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杰,男,系该公司员工。
2019年6月17日,申请人湖南奕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龙建设工程公司)以被申请人湖南洪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雄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湖南洪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湖南洪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双方并未进行结算,《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表》系盖好被申请人公章的空白公章纸打印的,不能确认公章的真实性,其所载情况并不属实,且被申请人现有资产远远大于负债,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所负债务不属实。
本院查明,申请人奕龙建设工程公司按照被申请人洪雄房地产公司要求于2018年已完成娄底市万顺城市商业广场(一期)项目改造工作。
诉讼中,奕龙建设工程公司为证明洪雄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娄底市万顺城市商业广场(一期)改造项目结算单,证明其已完成建设工程量。洪雄房地产公司认为没有其公司负责人的签字及加盖公司公章,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二、洪雄房地产公司关于娄底市万顺城市商业广场(一期)改造项目的《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表》,主要内容为:1、经建设方审核,建设方支付已完工量价款的100%,根据施工任务完成的产值为4464936.05元;2、双方经协商于15日内支付结算款,如逾期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由洪雄房地产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双倍计息。该申请表上有洪雄房地产公司公章加盖于“审批意见”栏中,“建设单位代表”处有胡振宇签字,注明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洪雄房地产公司对该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称双方并未对施工改造工程量有过任何结算,该申请表上来源于其公司提供给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五份空白公章纸中的一张打印,不能确认公章的真实性。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案中,奕龙建设工程公司与洪雄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虽已成立,但对施工工程的结算情况、尚欠工程款的数额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且无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故不能认定洪雄房地产公司奕龙建设工程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因此,本院不予受理对奕龙建设工程公司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南奕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向华元
审 判 员 刘瑾嫦
审 判 员 杨 鑫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斌
书 记 员 付 娅
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