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02破申4号
申请人:娄底市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海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人:湖南奕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魏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洪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凤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女,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杰,男,该公司员工。
2020年4月23日,申请人娄底市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奕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湖南洪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雄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洪雄房地产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洪雄房地产公司。被申请人洪雄房地产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奕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奕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长 谢爱平
审判员 刘瑾嫦
审判员 周甜甜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维
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