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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亮亮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湖南奕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2民初11630号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亮亮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 经营者***。 被告湖南奕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亮亮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湖南奕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亮亮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亮亮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亮亮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23元,减半收取1861.5元,由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亮亮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