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市金砖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02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金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中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7853536XP(1-1)。
法定代表人:牧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五洲尚华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40887161L(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702民初32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15.2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其他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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