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朗懿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11民初4261号
原告: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汪龙发。
被告:安徽朗懿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朗懿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方倩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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