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朗懿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8190号
原告: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418号波期曼广场酒店公寓办公楼720-722。
法定代表人:汪龙发,总经理。
被告:安徽朗懿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号合肥神马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朗懿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3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北京大学附属学校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安徽朗懿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将北京大学附属学校(安庆培文学校)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后乙方需向甲方交50万元履约保证金”。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约于2019年3月26日通过网上转账向被告账号汇款5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动工,由此,2019年6月13日双方又签订一份《终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安徽朗懿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金、利息、补偿款计53万元整,定于2019年6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同时约定,被告如未及时支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至今未退款。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为了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及利息补偿款53万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支付愈期付款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适用专属管辖,应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谢伟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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