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朗懿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811民初1306号

原告: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汪龙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雷,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朗懿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胡鹏,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业公司”)诉被告安徽朗懿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朗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宇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及利息、补偿款53万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6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代理费、保全费等。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北京大学附属学校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北京大学附属学校(安庆培文学校)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后乙方需向甲方交50万元履约保证金”。原告依约于2019年3月26日通过网上转账向被告账号汇款5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因该工程无法动工,双方遂于2019年6月13日另签订一份《终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支付原告本金、利息、补偿款共计53万元整,定于2019年6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原告具状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朗懿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对原告递交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原、被告于2019年3月6日签订《北京大学附属学校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北京大学附属学校(安庆培文学校)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为承接上述工程于2019年3月26日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朗懿公司的银行账户汇入履约保证金50万元。后双方协商一致,于2019年6月13日另行签订《终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解除上述《北京大学附属学校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本金、利息、补偿款共计53万元,并承诺于2019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全部汇入原告名下账户。现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被告一直未按约退还原告上述费用,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上述本金、利息、补偿款共计53万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次,《终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二条明确约定该款应于2019年6月15日前由被告一次性付清,现被告拒不退还上述费用,致使原告在被告延迟给付期间丧失对上述资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原告要求自2019年6月16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最后,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诉讼代理费,但未向本院提交律师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律师费收据等证明其为主张权益而实际支出的诉讼代理费,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朗懿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利息及补偿款共计53万元并承担该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00元,由被告安徽朗懿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 浩

人民陪审员  方扣霞

人民陪审员  程金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 倩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