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朗懿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执1257号

申请人: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波期曼广场酒店公寓办公楼720-7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40887161L。

法定代表人:汪龙发,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懿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合肥神马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BT6Q1L。

法定代表人:胡鹏,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懿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了高消费,冻结了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案件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胡 斌

审判员 李元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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