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执1257号
申请人: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波期曼广场酒店公寓办公楼720-7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40887161L。
法定代表人:汪龙发,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懿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合肥神马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BT6Q1L。
法定代表人:胡鹏,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懿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了高消费,冻结了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案件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胡 斌
审判员 李元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