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

上海乾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泓德誉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执异100号
申请人:上海乾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明星路162号13幢305室。
法定代表人:肖红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放,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物贸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162号13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肖红光。
被执行人:连云港金拓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泰山中路88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郭光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安峪镇安峪村西。
法定代表人:郭光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光明,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泓德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澜石黎冲东街村永朝路21号5楼501房。
法定代表人:杜燕,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泰裕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经济开发区库东路1号(阳煤丰喜肥业有限公司办公楼4层)。
法定代表人:赵建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煜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大陆桥国际商务大厦A区609室。
法定代表人:李随星。
被执行人:天津大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乡后蒲棒村综合大楼414-1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随星。
被执行人:山西金石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0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A座十层)。
法定代表人:赵潇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8)沪0110执479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物贸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贸炉料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金拓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光明、被执行人佛山市泓德誉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泰裕达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煜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大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金石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乾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通金属公司”)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并提交了2021年12月7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档的《上海物贸炉料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上海乾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企业合并协议》;刊登于《文汇报》的公告;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0民初1612号《民事调解书》、(2018)沪0110执47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等证据。
经审查查明,物贸炉料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5月14日,物贸炉料公司(甲方)、乾通金属公司(乙方)签订《企业合并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为吸收方即存续方,乙方为被吸收方。本次吸收合并行为,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行为”,第三条第2款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实行吸收合并方式,甲方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解散并注销。”第4款约定:“本次吸收合并后,乙方注销,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业务及其他权利义务由甲方承继,其人员由甲方接受和安置”。当日,物贸炉料公司和乾通金属公司均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乾通金属公司吸收合并物贸炉料公司,吸收合并后,物贸炉料公司注销,物贸炉料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业务及其他权利义务由乾通金属公司承继。2021年12月7日物贸炉料公司经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
另查明,关于物贸炉料公司与连云港金拓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郭光明、佛山市泓德誉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泰裕达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煜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大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金石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物贸炉料公司与连云港金拓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JT/SHWM20150427-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物贸炉料公司与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K-WMX15-042《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于2017年1月13日解除;二、连云港金拓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应于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归还物贸炉料公司货款36,814,609.2元并支付违约金1,840,730.46元;三、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郭光明、佛山市泓德誉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泰裕达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煜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大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金石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连云港金拓矿产资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郭光明、佛山市泓德誉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泰裕达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煜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大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金石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连云港金拓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追偿;四、双方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以(2016)沪0110民初161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物贸炉料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2018)沪0110执4790号案件予以执行,2019年2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物贸炉料公司已被乾通金属公司吸收合并,乾通金属公司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上海乾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2018)沪0110执479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孙春如
审 判 员 付 葵
审 判 员 施文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宇桐
书 记 员 张宇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