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

上海物贸炉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泓德誉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执异20号
变更申请人:上海乾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
法定代表人:肖红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放、王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物贸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v>
法定代表人:肖红光。
被执行人:山西金石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阳光国际商务中心****)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赵潇平。
被执行人: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安峪镇安峪村西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郭光明。
被执行人:郭光明,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泓德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澜石黎冲东街村永朝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杜燕。
被执行人:山西泰裕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武圣大厦****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赵建新。
被执行人:连云港金拓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泰山中路,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泰山中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郭光明。
被执行人:连云港煜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大陆,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大陆桥国际商务大厦****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随星。
被执行人:天津大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乡后蒲棒村综合大楼,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乡后蒲棒村综合大楼414-12(集中办公区)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随星。
本院在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上海高院)作出的(2015)沪高民二(商)初字第6号上海物贸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称物贸炉料公司)与山西金石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石大公司)、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郭光明、佛山市泓德誉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泰裕达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金拓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连云港煜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大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生效民事调解书一案过程中,上海乾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乾通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其为该生效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乾通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物贸炉料公司已被乾通公司吸收合并,已于2021年12月7日办理了注销登记,由乾通公司承继物贸炉料公司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申请变更乾通公司为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上海高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5)沪高民二(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金石大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叁个月内向物贸炉料公司偿还全部债务本金及违约金,共计403,916,824.56元;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郭光明、佛山市泓德誉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泰裕达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金拓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连云港煜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大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金石大公司应向物贸炉料公司清偿的403,916,824.56元债务,向物贸炉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
因金石大公司等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物贸炉料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上海高院申请执行,上海高院于同日立(2018)沪执45号案件执行,后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沪执45号执行裁定:(2015)沪高民二(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2018)沪01执1604号案件执行。
另查明,物贸炉料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5月14日,乾通公司与物贸炉料公司签订《企业合并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乾通公司吸收合并物贸炉料公司。2021年8月31日,乾通公司与物贸炉料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签署《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载明:乾通公司与物贸炉料公司已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自吸收合并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债权人,于2021年5月20日在《文汇报》刊登了吸收合并公告。物贸炉料公司未清偿的债务,由乾通公司负责继续清偿,并由上海XX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担保。2021年12月7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准予乾通公司吸收合并的物贸炉料公司登记注销。
以上事实,有相关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乾通公司合并物贸炉料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物贸炉料公司因被乾通公司吸收合并而终止,乾通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上海高院(2015)沪高民二(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上海乾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二(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阮国平
审 判 员 沙茹萍
审 判 员 宋 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雷名星
书 记 员 雷名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