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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执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负责人:王晓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宝瑞,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得存,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镇。
法定代表人:贺青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力神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道东。
法定代表人:原红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原红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达康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猗县(东)。
法定代表人:程晓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西。
法定代表人:郭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申安廷,男,汉族,1948年6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城区。
被执行人:申永刚,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道西。
被执行人:申瑞霞,女,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城区。
被执行人:王连花,女,汉族,1948年5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城区。
被执行人:王旭,男,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城区。
被执行人:周爱军,男,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执行人:张淑萍,女,汉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执行人:原红民,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镇。
被执行人:袁明珍,女,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镇。
被执行人:王美萍,女,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道西。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力神经贸有限公司、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山西达康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申安廷、申永刚、申瑞霞、王连花、**、王旭、周爱军、张淑萍、原红民、袁明珍、王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8)晋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为统筹执行工作,提升办案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初40号民事判决指定由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丁毅
审判员张义德
审判员李宛地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雒军军
书记员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