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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8执470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86号信达国际金融中心43层、44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1,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僧楼镇南方平村。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力神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西王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西王村。
法定代表人:原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达康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城区办事处西王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丰喜工业园区(东)。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绛县安峪镇安峪村西。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申某1,男,汉族,1948年6月1日出生,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西王村。
被执行人:申某2,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道南路乡镇局家属楼4单元2楼西。
被执行人:申某3,女,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城区办事处西王村。
被执行人:***,女,汉族,1948年5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城区办事处西王村。
被执行人:薛某,女,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城区办事处黄村。
被执行人:王某3,男,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城区办事处郭村。
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住山西省垣曲县新城镇西峰村116号。
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垣曲县新城镇西峰村116号。
被执行人:原某,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僧楼镇北方平村。
被执行人:袁某,女,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僧楼镇北方平村。
被执行人:王某4,女,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道南路乡镇家属楼4单元2楼西。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力神经贸有限公司、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山西达康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申某1、申某2、申某3、***、薛某、王某3、周某、张某、原某、袁某、王某4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立案庭于2021年10月11日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力神经贸有限公司、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山西达康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申某1、申某2、申某3、***、薛某、王某3、周某、张某、原某、袁某、王某4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表及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状况,亦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到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名下×××豪曼牌汽车一辆;查封***名下×××五菱牌汽车一辆;查封薛某名下晋MD418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查封袁某名下×××哈弗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贰年,即2021年10月22日至2023年10月21日(×××临近报废;×××轮候查封,未抵押;晋MD418轮候查封,有抵押;×××首封,有抵押)。
3、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起,两次以上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力神经贸有限公司、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山西达康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申某1、申某2、申某3、***、薛某、王某3、周某、张某、原某、袁某、王某4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袁某名下有1566.79元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山西力神经贸有限公司名下有2985.24元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2421.32元银行存款,本院对三笔存款(6973.35元)依法予以划拨。
4、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到河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力神经贸有限公司、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山西达康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申某1、申某2、申某3、***、薛某、王某3、周某、张某、原某、袁某、王某4均无住房登记记录。
5、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到垣曲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周某、张某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核查,周某、张某无不动产登记情况。
6、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到绛县自然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绛国用(2007)第26207061号、绛国用(2007)第26207059号、绛国用(2007)第2620706号、绛国用(2007)第3108206083号、绛国用(2014)第G26214083号、绛国用(2014)第G26214036号土地予以查封(轮侯查封)。
7、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到临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06变)字第039号;临国用(2007预)第003号;临国用(2011)第014号;临国用(2013)第042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厂房。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4年10月28日(轮候查封)。
8、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已对被执行人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力神经贸有限公司、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山西达康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申某1、申某2、申某3、***、薛某、王某3、周某、张某、原某、袁某、王某4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2021年12月8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申请人代理人用0351-6068339给执行局1011办公室0359-2620112电话来电,称已按照执行款发放的标准,将收款收据及相关印证文书寄送本院,对法院执行工作予以肯定,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对于案件的执行进程请中院依法处理。
10、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已把本案的执行案款6973.3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综上,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力神经贸有限公司、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山西达康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申某1、申某2、申某3、***、薛某、王某3、周某、张某、原某、袁某、王某4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到位金额6973.35元,现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均系轮候查封或有抵押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其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肯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受执行时限的控制,本案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
骥
审判员
田
力
审判员
程
鹏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馥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