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山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恒山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7执恢38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恒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268号力鸿大厦B区。

法定代表人:赵芝宇。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清徐县。

山西恒山实业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3)杏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2726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673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我院已做强制措施;经查,无工商信息、无证券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位于太原市滨河小区8幢19层6号的房屋予以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以终本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及本院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保泉

审判员 张继飞

审判员 芮 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弓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