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执异208号
申请人:山西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石庆宝,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部门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康乐街52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西恒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268号力鸿大厦B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恒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开成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恒山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恒通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西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山西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请求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恒山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恒通能源有限公司、***、***的(2017)晋01执58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山西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实和理由:本案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通过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了其拥有的对山西恒山实业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山西恒通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本息总额367889698.08元。2019年7月8日该债权由我公司竞得。2019年7月12日双方签订了山西Y04150046-30号《债权转让协议》,我公司依法取得了该债权的债权人资格。该转让事实已经由原申请执行人通知到了债务人山西恒山实业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山西恒通能源有限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申请执行人为山西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与山西恒山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恒通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5)并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并生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并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晋01执58号《执行裁定书》。2019年7月12日申请人山西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向被执行人山西恒山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恒通能源有限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已经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协议》成立并生效。申请人山西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申请人山西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2017)晋01执5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为申请人山西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辛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