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山西恒通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开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侯贵宏。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07月05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恒山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恒通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1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恒山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恒通能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6元及利息、执行费96929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严杰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