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山西恒山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力鸿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恒通能源有限公司、山西恒山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并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韩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