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山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恒山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恒通能源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丽*****。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恒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杏花岭区府西街**力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恒通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开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侯贵宏。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恒山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恒通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次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分析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依法作出(2019)晋01执719号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恒山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恒通能源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3724870.91元及利息,执行费161125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9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信息。
4、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约谈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
审判员  严杰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