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3执11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山西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阳泉市城区泉中路45号美隆国际商业广场负一层Ⅰ-Ⅱ号(房产权证号为FS00064237)、负二层Ⅰ-Ⅱ号(房产权证号为FS00064240)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李日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