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民终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誉窑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郊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恒誉窑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郊区人民法院(2021)晋0311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3月29日,上诉人**恒誉窑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市郊区人民法院开具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上诉人应在收到预交通知7日内即2021年4月6日(4月5日为法定节假日,故交费期限延后一天)前交纳上诉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恒誉窑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