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民初1429号
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恒誉窑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恒誉窑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恒誉窑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市泉中路营业用房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恒誉窑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市郊区荫营镇土地的使用权及厂房设备,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冻结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市泉中路营业用房的登记、过户手续,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