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恒誉窑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民初1429号之一 原告山西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誉窑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恒誉窑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誉窑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即**市郊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市郊区人民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市郊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