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民初1429号之一
原告山西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誉窑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恒誉窑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誉窑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即**市郊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市郊区人民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市郊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