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82民初1768号之二
原告:黑龙江省汇丰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务公司会计。
被告:山西省平遥县龙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南政乡王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省汇丰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平遥县龙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汇丰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汇丰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汇丰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88.00元,由黑龙江省汇丰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