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县龙海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平遥县龙海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6民初26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昌邑市花木场,住所地:昌邑市围子街道下小路南。
经营者:***。
被申请人:山西省平遥县龙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南政乡王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男,汉族,1954年7月29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平遥县。
申请人昌邑市花木场与被申请人山西省平遥县龙海实业有限公司、范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鲁0786民初268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万元。因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超出160万元,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冻结存款160万元外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已冻结银行存款160万元外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