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县龙海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平遥县龙海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辖终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平遥县龙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山西省平遥县龙海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1民初148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7月2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N728及编号为HN728-01设备加工承揽合同,双方之间应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该加工承揽合同完全履行地和该合同的签订地均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所在地。另按照HN728合同第十条约定,虽然有“若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提起诉讼”的约定,但本案不应由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条款的约定是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协商得不出新的条款时的解决方式,而本案纠纷非“因不可抗力”产生,故不适合该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不属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中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