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81民初964号
申请人:天津渤海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选龙。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集中办公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WHHE5T。
被申请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锦龙。
地址:介休市××镇××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036931N。
天津渤海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渤海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二○二一年六月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25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天津渤海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2140100104990021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25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志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阴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