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执复82号
复议申请人:茹艳云,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向阳西路德和阳光尚都。
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
法定代表人:杨锦龙。
被申请人:***,男,195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
被申请人:山西凯尔达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飞飞,总经理。
被申请人:秦仙丽,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
被申请人:临汾市宝泰达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光亮,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茹艳云与被执行人***、山西凯尔达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秦仙丽、临汾市宝泰达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复议人茹艳云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人茹艳云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人茹艳云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 张凌山
审判员 杨 霞
审判员 马华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