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02民初303号之三
原告:***,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
被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义安镇义安村义安镇政府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036931N。
法定代表人:杨锦龙。
被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化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义安镇义安村义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113030492N。
法定代表人:武辉。
第三人:山西凯尔达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曲沃县乐昌镇西南街大运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7281534997。
法定代表人:王飞飞。
原告***与被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化分公司、第三人山西凯尔达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化分公司从其欠第三人山西凯尔达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中支付原告32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化分公司分别欠第三人山西凯尔达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30余万元,因第三人怠于向被告主张其债权致使原告向第三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故原告依法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代为清偿原告的债权325000元。
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琦辉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