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81民初1040号之二
原告:***,女,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原告:***,男,1984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原告:李慧敏,女,1993年1月3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梅生,大同市平城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义安镇义安村义安镇政府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杨锦龙,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郭艺华,女,1981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山西润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敏与被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郭艺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慧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志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鹏辉